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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的審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查
行政復議的審查
1.對被申請人的要求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
3.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4.聽證程序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5.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6.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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