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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點】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類型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2)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這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2.審計報告
(1)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2)真實性
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3)審計報告意見類型
【提示】作為標準審計報告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具體是指:(1)不含有說明段、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或其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2)包含其他報告責任段,但不含有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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