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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點】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會計工作崗位的主要種類
(1)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解釋】出納人員主要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
(3)財產物資核算;
(4)工資核算;
(5)成本費用核算;
(6)財務成果核算;
(7)資金核算;
(8)往來結算;
(9)總賬報表;
(10)稽核;
(11)檔案管理。
【提示】①會計機構中對正式移交之前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工作崗位屬于會計崗位;②檔案管理部門中對正式移交之后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會計檔案管理崗位,不再屬于會計崗位。
3.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4.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5.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與單位負責人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與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的,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6.會計工作交接
(1)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提示】不論是徹底離開該工作崗位,還是因故暫時不能工作,均應辦理交接手續。
(2)監交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②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4)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5)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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