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oly2008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例如:A、B、C、D四個合伙人,成立合伙企業甲,C、D兩個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時,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1000萬元的債務;在債務清償時,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由C、D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15.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1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17.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8.有限合伙利
19.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0.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
22.合伙人性質轉變
23.合伙企業解散的事由
24.合伙企業清算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吧會計職稱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