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學校2008年中級經濟法輔導講義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一)定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調整對象
國家需要干預的特定經濟關系。
具體包括:(1)市場主體調控關系;(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三)經濟法的地位
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重要地位,發揮者不可替代的作用。
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法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
憲法,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
法律,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司法解釋;
國際條約、協定。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概念: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規范產生的,經濟法主體之間在國家管理與協調經濟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特征:
1.經濟法律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會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或者: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的建立的;
3.經濟法律關系是主體間“法律上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或參加者”
1.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
(2)授權取得。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代表國家作為發包方,并行使對企業的某些干預職權。
2.經濟法主體的范圍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
關注命題:
(1)根據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經濟決策主體(國家機關、企業)、經濟管理主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濟實施主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2)企業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格。
(3)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權利、經濟義務
關于經濟權利:
1.經濟權利的種類(注意選擇題)
主要有:①經濟職權;②所有權和其他物權;③法人財產權;④債權; ⑤知識產權。
2.經濟職權,具有一定的行政權利的性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得隨意轉讓或放棄;
3.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它是一種不依賴、不從屬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自主權利”;它具有“排他性”、“絕對性”,“一物上只能有一所有權”,所有權人無須他人協助即可實現其權利。所有權是“最充分”的權利。
關于經濟義務。(了解)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1“物”是指可以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貨幣和有價證券。
點睛:
注意判斷題,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當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完成工作的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
3.“非物質財富”指智力成果、道德產品和經濟信息等。
智力成果,包括商標、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有技術、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注意選擇題)
道德產品,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注意選擇題)
經濟信息是指反映社會經濟活動發生、變化等情況的各種消息、數據、情報和資料等。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一)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條件(常常以多選題形式考查)
(1)經濟法律規范——法律依據
(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3)經濟法律事實——直接原因
(二)經濟法律事實
(1)事件
是不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 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包括絕對事件(自然現象)和相對事件(社會現象)。
點睛:
例如發生地震、水災、戰爭等屬于可以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簽訂合同、發行股票、票據出票、設立公司、逃稅等屬于可以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
(2)行為
以經濟法主體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 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點睛:
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均會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如偷稅行為。注意常以判斷題的形式考查。
例:只有合法行為才能引起相應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終止。
【答案】( ×)
(3)事實構成
引起某一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數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事實構成。
點睛:如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需要兩個法律事實:(1)訂立保險合同;(2)發生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