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類別: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課件(第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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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3分,2007年的分值為11分。題型主要為客觀題,2002年、2005年和2006年的簡答題出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單選題 2題2分 2題2分 6題6分
多選題 2題4分 3題6分 2題4分
判斷題 1題1分 1題1分 1題1分
簡答題 1題4分 1題5分
綜合題 3分
合計 6題11分 7題17分 9題11分
2008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7年考試大綱、輔導教材根據新《合伙企業法》對本章內容進行了100%的重寫,2008年輔導教材基本未進行調整。針對2008年的考試,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1)熟練掌握“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2)注意“有限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在簡答題、綜合題中的應用。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設立條件(出資方式)
1、個人獨資企業 事務管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
章 合伙企業財產
主 事務執行
要 2、普通合伙企業 損益分配
內 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容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入伙、退伙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承擔)
設立條件
事務執行
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財產出質、財產轉讓
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入伙與退伙
合伙人的性質轉變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考試大綱基本要求】
1、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2、掌握普通合伙企業,包括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與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3、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包括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合伙人性質的轉變的特殊規定;
4、熟悉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5、熟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6、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
7、了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業的概念、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9、了解普通合伙企業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10、了解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解釋】投資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資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例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2007年)
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A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相關鏈接】(1)公司股東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二者沒有先后順序問題;(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4)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例題1】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申請書上沒有注明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5年)
【答案】×
【例題2】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予以清償。只有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4】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例題5】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題6】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例題7】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2006年)
A、投資人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C、有企業章程
D、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制定企業章程的強制性義務。
【例題8】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7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D、企業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答案】BC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重點)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1)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甲授權乙在簽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如果乙未經甲的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一份標的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由于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買賣合同有效。如果乙超越內部限制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題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5年)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題2】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付款10萬元,其余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 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 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 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A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1】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例題2】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是( )。
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元的合同
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元
D、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涉及的行為有效: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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