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學校2008年中級經濟法輔導講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公司登記是國家賦予公司法人資格與企業經營資格,并對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加以規范、公示的行政行為。《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也應進行必要的登記。此外,公司登記機關每年還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資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但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二、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應當登記的事項作有列舉規定,其第九條指出:“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1)名稱;(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實收資本;(6)公司類型;(7)經營范圍;(8)營業期限;(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公司申請登記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名稱
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文字符號,是其區別于其他公司、企業的識別標志。公司名稱具有標志性、排他性(即公司對其名稱有獨占、專用的權利)和財產性的特征。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二)住所
是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中心場所,同時也是發生糾紛時確定訴訟及行政管轄的依據,是向公司送達文件的法定地址。一個公司可以有多個經營場所,但登記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四)公司類型
公司登記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五)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股東選擇的公司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應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六)股東出資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法律規定者準予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活動。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如果設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中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公司,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法定文件。經審核,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7)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0)公司住所證明,即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6)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7)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0)公司住所證明;(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公司的設立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包括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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