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例
1、0.1%:
(1) 每一股票帳戶認購發行公眾股不超過0.1%
(2) 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賠償金
2、0.35%
我國目前的傭金比例統一規定為交易金額的0.35%。
3、0.5%:
(1)個人申購量上限為發行后總股本的0.5%
4、1%:
(1) 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 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
(3) 企業設立登記費按照注冊資本總額的0.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5、2%:
(1)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以后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3)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額面印簽不符的支票,處以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
6、2.5%:
(1)用設備對外投資價值額的2.5%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7、5%:
(1) 對外用資金投資的金額交投資額的5%作為匯回利潤的保證金
(2)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辦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機構申購量的上限為發行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5%
(5)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處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6)收購失敗后,其以后每年購買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其總股數的5%。
8、6%:
(1) 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個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
9、7%: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不得低于7%
10、8%:
(1)外匯
11、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屬于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9%
12、10%:
(1)一個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不超過凈資產10%
(2)持有10%股份的股東要求時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公司超過10%凈資產損失時為重大事件應公告
(4)非銀行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產占風險資產不低于10%
(5)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創匯利潤達稅后利潤額的10%,其凈資產稅后利潤為10%
(6)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
(8)按稅后利潤的5%-10%提取職工集體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0)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13)證券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交易風險準備金。其余額,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10%,綜合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記時對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處以虛報注冊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3、14%:
(1)從成本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
14、15%:
(1)合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獨資企業改為90日)
(2) 中資企業具備條件的允許保留外匯的最高限額為年進出口總額的15%。
(3) 自然性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證券公司或營業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進行。
15、20%:
(1)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須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
(3)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6、25%:
(1)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25%
(4) 外資金融機構其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每年應從稅后利潤提取25%補充
(5) 公開發行股票的社會公眾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發行股本總額的25%
(6) 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
17、30%:
(1)外資金融機構投資總額不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2)外國銀行分行其注冊資金的30%以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3)對一個企業放款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的30%
(4)國有企業股份制前一年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4)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5) 股份制改組設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 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項目、技改項目的不受此限。
(7)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投資者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18、35%:
(1)在募集設立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認購全部股份。
19、40%:
(1) 外資金融機構在境內吸收存款不超過其總資產40%
(2)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流動資金的余額不得低于流動負債的余額,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40%
20、50%:
(1)外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50%
(2)企業(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50%
(3) 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 在兼并程序終結日交付的價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5)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額50%以上的認股人出席
(6)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進入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累計高于原國有企業凈資產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制企業,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進入股份制企業的凈資產 50%,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7)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有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0%時,為收購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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