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簡答題和綜合題答題方法解析
一、簡答體和綜合題應試方法提示
——問題模式:
甲乙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該損失應當由哪方當事人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答案模式:
(1)結論(簡潔準確);(2)法律依據(依照……規定:);(3)事實依據(本題中,……)再結論(所以……)。
二、簡答體和綜合題應試舉例
(一)簡答題舉例
1.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有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低銷?為什么?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2.A公司為支付貨款,于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中,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后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兌,且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二)綜合題舉例
1.某紡織機械總公司(下稱中方)擬與瑞士LD公司(下稱外方)共同組建合資企業,雙方達成以下主要意向:
(一)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380萬美元,注冊資本擬為200萬美元,其中外方出資102萬美元,占總股本的51%,中方出資98萬美元,占總股本的49%。
(二)中方擬以其經依法評估和有關機關確認的機器設備、廠房、辦公樓、有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和資金出資(其中辦公樓已為下屬企業貸款而作抵押),外方擬以機器設備和美元現金出資。
(三)從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合營雙方分別分兩期繳付出資,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資為前述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折合為70萬美元,在三個月內繳付,第二次出資為貨幣,為28萬美元,在六個月內繳付;外方第一次出資為貨幣,為12萬美元,在三個月內繳付,第二次出資為機器設備,折合為90萬美元,在六個月內繳付。
(四)合營期進入第五年時,合營各方可按各自出資比例減少30%的注冊資本,屆時可不再報批、修改企業章程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請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在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股權比例不變的前提下,注冊資本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2)合營各方出資的資產種類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3)合營各方分期認繳出資的安排是否妥當?為什么?
(4)合營各方約定合營期內減少注冊資本30%的計劃是否合法?為什么?
1.答案:
(1)在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股本比例不變的前提下,注冊資本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結論)。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合資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420萬美元之間的,注冊資本應為 210萬美元(法律依據)。本題中,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380萬美元,注冊資本僅為200萬美元(事實依據),所以不合法。
2.2005年1月,騰飛機械有限公司因生產急需,欲從法國購進一臺法國生產的機床。因資金短缺,便找到興隆融資租賃公司。興隆融資租賃公司自籌資金,與2005年3月與法國某公司簽訂購買該機床的合同。法國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2005年6月將此機床運到中國興隆融資租賃公司。興隆融資租賃公司隨即將該機床租給了騰飛機械有限公司,租期為3年,每年的租金為12萬元。騰飛機械有限公司將該機床安裝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一機器零件崩裂飛出,將操作該機床的技術員甲擊傷,發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5000元。經調查發現,此零件崩裂飛出不屬于安裝、使用不當所致。一年后,因該機床維修保養不好,出現嚴重故障,以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停產達6個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2007年2月,騰飛機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該機床被人民法院列為破產財產,此時,騰飛機械有限公司尚欠興隆融資租賃公司18個月的租金。
回答如下問題:
(1)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該種合同有幾方當事人?在本題中誰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2)興隆融資租賃公司與騰飛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是否有效?為什么?
(3)技術員甲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4)騰飛機械有限公司的停產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5)在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若租賃雙方沒有約定租賃物的歸屬,租賃的機床能否當然歸騰飛機械有限公司?為什么?
(6)人民法院將該機床列為破產財產是否妥當?為什么?
(7)興隆融資租賃公司能否對被列為破產財產的機床主張權利?對騰飛機械有限公司尚欠的18個月租金應通過何種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