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解散
1、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合伙企業解散:特別注意兩個原因:(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3、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屬于特別決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十一、 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出現15日內指定一人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并、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或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4、公司清算時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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