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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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仲裁(P21)
1、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2、《仲裁法》的適用范陶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例題】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案】B
3、仲裁協議的效力(重點)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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