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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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關聯交易的限制(重點)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例題】甲公司的股東張某為購買住宅準備向銀行貸款,張某請求甲公司為自己提供擔保。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擔保的最高額
B、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方可實施
C、張某不得參加表決
D、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法人財產權。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不包括張某)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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