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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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的法定情形
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且未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續;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
(1)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分公司的總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2)僅是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總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情形中,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的有( )。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B、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C、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D、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注銷登記。只有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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