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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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重點P62)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募集設立( P65)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二)、創立大會( P66)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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