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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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重點)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l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解釋】如果股東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東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東,則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股東甲、乙的書面請求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2、股東的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股東大會的決議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為“半數以上”。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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