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或公司董事),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例題】某股份有限公司計劃招聘一名新董事參與本公司經營活動,以下候選人當中,可以被選為董事的有( )。
a.趙某,酷愛行為藝術,舉止怪異遭人非議
b.錢某,曾擔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僅一個上午該公司即宣告破產
c.孫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現已釋放3年,一直靠在街頭擺攤為生
d.李某,現任某醫院大夫,曾因談戀愛受過刺激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舉止怪異不是法定的任職資格的障礙,趙某可以被選為董事;(2)錢某顯然和公司的破產無關,所以可以任職;(3)孫某由于并非經濟類犯罪,因此沒有任職資格障礙;(4)受過刺激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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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股份轉讓
1、發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規定:3年)內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所持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能轉讓。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回購程序】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曰內注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購程序】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回購程序】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回購程序】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a、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d、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答案】abcd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5、股東大會召開前20目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目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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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行
1、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3、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1)新股種類及數額;(2)新股發行價格;(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6年考題)
a.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發行的股票,只能是記名股票
b.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只能是無記名股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d.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同股同價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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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重點)。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除了應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主要職責在于對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與公司進行的關聯交易等進行監督。
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
4.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重點)。
舉例:甲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為6名,其中王某是a企業派出的,如果甲與a企業進行關聯交易,此時王某應該排除在行使表決的董事之外,無關聯關系的董事為5名,根據規定,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這里需要無關聯關系董事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召開,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果出席會議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3人的,應該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解釋】注意第l、4條在綜合題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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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機構監事會
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釋】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組成相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相同。
3、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中沒有“監事會副主席”的說法。
(3)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例題1】:(2007年)下列公司組織機構中關于公司職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d、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組織機構中公司職工代表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應該選,選項bcd的組織機構中,均應包括職工代表。
【例題2】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監事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b、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
c、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出席會議的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d、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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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機構之董事會
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相關鏈接】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相關鏈接】(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釋】監事會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但不能召集董事會會議。
4、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相關鏈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5、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解釋1】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與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與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的區別。
6、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原規定: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l/2)通過。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8、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新《公司法》刪掉了“記錄員”。
【相關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9、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0、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1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例題】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召開董事會會議,該董事會會議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a、因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副董事長主持該次會議
b、通過了有關公司懂事報酬的事項
c、通過了解聘公司現任經理,由副董事長王某兼任經理的決議
d、會議所有議決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后,由主持會議的副董事長王某和記錄員簽名存檔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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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l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解釋】如果股東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東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東,則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股東甲、乙的書面請求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例題1】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2007年考題)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本題中,選項a由于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的最低人數“5人”,因此應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項c最大股東李某持有股份超過了10%,因此可以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例題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彌補虧損達到了公司股本總額的40%,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
【答案】√
【例題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2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答案】abd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5)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釋】該程序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基本相同。
3、會議通知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問、地點和審議事項。
4、股東的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股東大會的決議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為“半數以上”。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7、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關于累積投票制,注意以下幾點:
①累積投票制僅用于選舉董事、監事,其他選舉不適用。
②普通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的區別是:普通投票制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份數乘以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
8、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9、股東大會的職權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
(2)《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事項中,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是( )。
a、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b、轉讓、受讓重大資產
c、對外提供擔保
d、變更公司形式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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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是考試的重點章,在歷年的考試中經常以主觀題型出現。本章內容多而新,考點繁雜,應該說是全書的重中之中章節。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重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l】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在此問題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質。
【解釋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的規定,解決了實踐中惡意拖延,損害轉讓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5、特殊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問題: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1年后,甲欲將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資轉讓給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決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購買甲欲轉讓給丁的出資
b、由乙和丙共同購買甲欲轉讓給丁的出資
c、乙和丙均不愿意購買,甲無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購買,甲有權將出資轉讓給丁
【答案】abd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重點)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下列選項中,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有( )。
a.甲有限責任公司連續3年盈利,但卻連續3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b.乙有限責任公司與a有限責任公司合并
c.丙農機有限責任公司將其生產農業機械的生產線出售給b公司
d.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已經屆滿,但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長營業期限10年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退出公司。本題a選項應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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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的資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2、出資期限
(1)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2)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3、募集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4、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二)、創立大會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三)、發起人的義務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入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推薦:2009年會計職稱各科目考點串講(更新至第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