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出票和見票付款
一、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二)本票的記載事項
1.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2.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包括:(1)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二、見票付款
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在規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一、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行為。
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3)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二)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出票人可以授權收款人補記支票金額,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補記;在支票金額未補記之前,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未補記前,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相對記載事項。包括:(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包括:(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四)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二、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中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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