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2)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3)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三)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
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變更后,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二)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 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三)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可以是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由出讓人轉移至受讓人,即全部轉讓;也可以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一部分由出讓人轉移至受讓人,即部分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
(五)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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