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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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事會
l、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與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重點)。
【解釋】原《公司法》中不包括副經理。
(5)監事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相關鏈接】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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