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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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募集設立( P65)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二)、創立大會( P66)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重點)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l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解釋】如果股東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東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東,則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股東甲、乙的書面請求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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