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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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資本制度
1、出資期限(P51)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出資形式(P52)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3、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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