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比較
1、相同點
(1)注冊資本的概念
(2)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3)出資方式
(4)出資期限
(5)出資轉讓
2、不同點
(1)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100%為有限責任公司。
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取決于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出資比例
合營企業: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合作企業取決于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合作企業: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4)收益分配
合營企業(股權式企業):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合作企業(契約式企業):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
(5)投資回收
合營企業: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
合作企業: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6)經營期限
合營企業:一般的行業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合作企業:合作期限必須在合同中訂明。
(7)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同
合營企業: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合作企業: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8)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營企業:4年
合作企業:不超過3年
(9)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不同
相同事項:
①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合作企業增加的事項:
①變更組織形式
②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③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
輔助講解: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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