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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重新編寫,由增值稅和消費稅組成。
增值稅的亮點:(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2)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及其運費,但僅限于設備類,用于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3)下調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界定標準(工業類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下,商業類企業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不再劃分行業,一律下調至3%;(4)在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中,縮小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新規定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5)新增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規定;(6)取消了原“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按正常購銷貨物處理;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消費稅的亮點:(1)消費稅稅率:甲類卷煙56%,乙類卷煙36%,雪茄煙36%;(2)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在銷售時納稅;(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用于連續生產的準予抵扣(不包含外購的)。
第六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新增內容)
內容主要的有: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2)收入總額,確認收入的條件
(3)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
(4)稅前扣除項目和禁止稅前扣除項目
(5)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6)稅收優惠
(7)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對應原教材第6章)
2010年教材與2009年相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幾乎是對原教材的所有內容進行了重新編寫,基本框架也發生了變化,其主要變化內容如下:
1.按照證監會的規章文件對股票的發行條件和上市進行重新編寫。
2.新增加了證券市場的理論內容。
3.新增有關證券公司經營權限、風險控制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要求。
4.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保薦業務進行重新編寫。
5.新增加《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
6.重寫證券交易的類型。
7.對原教材中的“持續信息披露”的內容進行微調。
8.重寫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內容。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新增內容)
2010年本章教材內容變化很大,主要刪除了“政府采購法”,并將“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增加了“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財政監督”等內容,保留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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