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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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
第 6 頁:第二節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
第 7 頁:第三節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
第 13 頁:第四節 價格法律制度 |
第 15 頁:第五節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
2、政府定價的范圍(P448)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3、政府定價權限
(1)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2)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例題1·判斷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答案】×
【解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例題2·判斷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
【答案】√
三、價格違法責任(★)(P451)
1、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價格欺詐行為、哄抬價格或變相抬壓價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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