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表決權排除
第一、接受擔保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第二、本公司所持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第三、關聯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六、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三、國有獨資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第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
七、職工代表
(1)監事會
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均應包括公司職工代表,公司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
(2)董事會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不是必須有職工代表。只有“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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