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綜合題或簡答題,分值為20分左右。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公司債權人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責任。
3.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5.股東出資形式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6.公司變更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增加注冊資本:從足額繳納之日起(2)減少注冊資本:從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不需要變更。
7.年度檢驗時間:3月1日至6年30日
8.出資期限
9.貨幣出資
舉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分期出資:20%、2年,貨幣出資:30%
10.出資不實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1.股東分紅權
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合伙人: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合營:認繳→不同步按實際繳納
中外合作:約定
12.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區別
(1)投資計劃、投資方案(2)是否包括職工代表
13.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14.有限責任公司在開會時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別有規定除外。
出資 分紅 表決權
A 4 3 4
B 3 3 4
C 3 4 2
1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
16.規模較小公司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17.監事會職權
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1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規定:第一條及第五條重點
19.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
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20.國有獨資公司組織機構
董事會:職工代表、董事長由國資委指定
監事會:職工代表、監事會主席也是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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