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到期未清償,C欠A100萬元,A怠于行使到期債權,B銀行提起代位權訴訟,B為原告,C為被告,該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C來負擔。
【例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訴訟的有( )。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到期不清償債務,C企業欠A企業100萬元,如果A企業主動放棄該100萬元,將100萬元設備無償贈送給D企業或者將100萬元的設備以3萬元的價格無償轉讓給非善意的E,這些都是屬于財產出現不正當減少的情況,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企業的這些行為,恢復財產為正常水平。
2、撤銷權的時效
(1)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該情形
答案:BC
【例題2】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5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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