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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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在于對控股股東及其選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與上市公司進行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重點)。
相關知識點: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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