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行
1、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
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
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股份轉讓
1、發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重點)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曰內注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提示: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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