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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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調制權)(★★★)
1.宏觀調控權
宏觀調控權可以分為宏觀調控立法權和宏觀調控執法權。
2.市場規制權
市場規制權可以分為市場規制立法權和市場規制執法權。
3.調制權的分配
(1)調制立法權
目前,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行的是“分享模式”。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
(2)市場規制權
目前,我國主要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享有市場規制權。
【解釋】商務部既在外貿政策方面享有宏觀調控權,又在市場流通秩序、反傾銷等方面享有市場規制權。
二、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
市場對策權可以分為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以及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兩大類。
【相關鏈接】對策行為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兩類。
三、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1.在宏觀調控法的部門法中,往往是有關調控主體的權利規定較多,而對受控主體的權利則規定較少;而在市場規制法中,往往是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受制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
2.由于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并非平等主體,因此,二者的權利義務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對等性。
【解釋】如果貓和老鼠的權利義務對等,老鼠就更不怕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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