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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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經濟法》教材第19頁第二段所述:“從應然的角度說,調制權應當首先在憲法上加以明確。”請問如何理解“應然的角度”?
解答:“應然”就是指應該的、應當的、理想的狀態。也就是說,調制權本來是應當在憲法上加以明確的。
問題2:《經濟法》教材第62頁,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5)為上市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請問如果甲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但是甲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他能擔任A公司的獨立董事嗎?
解答:只就本條而言,在B公司不是A公司的附屬企業的前提下,甲可以擔任A公司的獨董。
問題3:《經濟法》教材第167、168頁,[例4-5]解析(4)公司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規定,但不能從資本公積中出資……,請問在教材何處寫到這一規定?
解答:《經濟法》教材第67頁第2自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