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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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講解五、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例·單選題】《合伙企業法》僅適用于其規定的合伙形態,下列各項中,不適用該法的有( )。
A.律師事務所
B.會計師事務所
C.A、B、C三人出資開設的合伙制網吧
D.兩個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法》的適用范圍。選項D適用《公司法》,不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概念和分類”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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