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八、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權 利 |
①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
義 務 |
①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合伙損益包括合伙利潤和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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