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二十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股權 |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 |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 | |
資產 |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5項,其中注意)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3)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相關考點】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 |
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
注冊資本數額不變! | |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 |
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
注冊資本數額增加! |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俟蓹嗖①彛
注冊資本 |
投資總額 |
210萬美元以下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
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
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
1200萬美元以上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
、谫Y產并購:
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1)一般規定
、偻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
、趯μ厥馇闆r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增資的特殊規定
、儆邢挢熑喂竞鸵园l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诠煞萦邢薰緸樵黾幼再Y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3)資產并購的特殊規定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
、僭O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4)低于25%時支付對價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
、偻顿Y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偻鈬顿Y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②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6)假外資的排除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上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
報送文件 |
審批機關為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
審批,領取批準證書 |
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批準或不批準 |
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
其他登記 |
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登記 |
6.反壟斷審查
應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的情形 |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
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報送并購方案的情形 |
(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
申請審查豁免的情形 |
(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 |
7.對并購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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