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七、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考題·單選題】某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凈資產5000萬元。該公司于2007年1月發行一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2007年11月,該公司又發行三年期公司債券600萬元。2008年7月,該公司擬再次發行公司債券。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 )萬元。(2008年)
A.2000
B.1500
C.1400
D.90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本題中,一年期的公司債券截至2008年7月已經償還完畢,因此發行前累計債券余額為600萬元,發行后的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因此本次最多發行的公司債券數額為5000×40%-600=1400(萬元)。
2.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文件。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二)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
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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