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十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1.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2.信息誤導包括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
(二)內幕交易
1.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2.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考題·單選題】下列人員中,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的是( )。(2010年考題)
A.上市公司的總會計師
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東
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
D.上市公司的監事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本題B選項持股比例未達到5%,不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3.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證券法第67條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4.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證券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考題·多選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尚未公開的信息中,屬于內幕信息的有( )。(2008年考題)
A.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一次達到該資產的20%
B.公司經理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C.上市公司董事長發生變動
D.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內幕信息的界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法律規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對于選項C,由于屬于重大事件(董事、1/3監事和經理發生變動)的范圍,因此也屬于內幕信息。
(三)操縱證券市場
1.操縱證券市場,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資金等優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2.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欺詐客戶
1.欺詐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中,進行的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2.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2.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4.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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