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本章原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兩部分,2013年刪除了有關消費稅的內容,補充了“營改增”的法律規定。本章內容有一定的難度,特別是應納稅額部分,也是考試中經常涉及到的內容。
本章考試各種題型都可能出現,分值比較高。2010年出現簡答題;2011年以企業所得稅為主的綜合題涉及到含稅銷售額換算;2012年出現增值稅和消費稅結合的綜合題。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貨物和勞務稅。
例如,某類商品最后銷售總值為100元,這100元的銷售總值是經四個環節逐步增值而成的。
生產經營環節 |
銷售額(元) |
增值額(元) |
原材料生產環節 |
30 |
30 |
產成品生產環節 |
70 |
40 |
批發環節 |
90 |
20 |
零售環節 |
100 |
10 |
【例題·多選題】甲工廠向乙工廠購買了一批原材料生產塑料制品,然后將其生產的產品按出廠價銷售給批發商丙,丙以批發價銷售給零售商丁,丁又以零售價銷售給消費者。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述交易過程中需繳納增值稅的環節有( )。
A.甲乙之間的交易環節
B.甲丙之間的交易環節
C.丙丁之間的交易環節
D.丁向消費者銷售的環節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增值稅的概念。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中“增值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或勞務服務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即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購進商品或取得勞務服務時所支付金額的差額。本題四個選項均為銷售行為,因此都可以產生“增值額”。
二、增值稅的類型
我國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對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允許一次性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從而使納稅人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負擔增值稅。
三、我國增值稅的歷史沿革(略)
四、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主要有三種,即稅基列舉法、稅基相減法和購進扣稅法。各國最常用的是購進扣稅法。
購進扣稅法,又稱進項稅額扣除法、稅額扣減法,簡稱扣稅法。其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
=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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