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來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雇滿時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③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3.無權處分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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