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不安抗辯權】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隨時解除
①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③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④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⑤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4)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合并,甲乙企業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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