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商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費用
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負擔。
2.報酬
(1)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商品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2)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4)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3.責任
(1)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間合同
1.促成合同成立
(1)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2)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未促成合同成立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委托合同】(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3)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1)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負擔。(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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