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的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方法
試點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原則上,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而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汁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征收率)
(二)計稅銷售額的確認
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這種差額征稅的方法是營業稅常用的一種稅基計算方法,此次營改增對試點稅目計稅銷售額的確認繼續沿用了此方法。
1.差額征稅的項目。
2.差額征稅扣除價款的憑證。
3.核算要求
(三)進項稅額
1.“營改增”試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營改增”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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