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
(1)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2)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評估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5.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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