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6.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上訴程序
1. 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解釋1】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解釋2】本書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該內容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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