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8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匯總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通過考試就會更容易一點點。以下為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你記住了嗎?
一、形式——書面
二、效力
(1)平等主體間的財產糾紛遵循或裁或審原則,但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注意】文字游戲仲裁庭首次開庭“時”。
(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鏈接】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②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三、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考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選項C表述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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