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8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匯總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通過考試就會更容易一點點。以下為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你記住了嗎?
(一)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注意1】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發行政府債券,出讓土地使用權,投資設立企業)
【注意2】“企業內部組織”(分公司、分廠、車間),雖無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注意3】區分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調控主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承擔宏觀調控職能;規制主體(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承擔市場規制職能。
【記憶提示】“財、稅、銀、發”調控主體;“二商一檢”規制主體。
【注意4】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
【考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
A.政府
B.各類企業
C.非營利組織
D.外國人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
1.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調制權
(1)宏觀調控權(立法權、執法權)
包括內容: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
(2)市場規制權(立法權、執法權)
包括內容: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
【記憶提示】對應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記憶:“財、稅、銀、發”調控主體;“二商一檢”規制主體。
2.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
(1)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橫向對策權
例如:雙11電商大戰
(2)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縱向對策權
例如: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
【考題·判斷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行使市場規制立法權的行為。(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市場規制立法。市場規制行為,主要包括對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的規制權。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就屬于行使市場規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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