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匯總
提問: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和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
回復: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
例如: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養殖業需資金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從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二年。原告與甲、乙并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長期在外,下落不明,無法清償債務。在該案例中,保證合同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于信用社既可以向甲提起訴訟,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信用社向甲提起訴訟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還要繼續計算。因為主債務訴訟和保證的訴訟是彼此獨立的,可以由債權人自行選擇。
如果該例中,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證的話,那么根據規定,在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就強制執行仍不能償還前,不能向保證人要求清償,這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此時主債務的訴訟與保證的訴訟相聯系的,不是獨立的,因此,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解答:假設債務人A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07.1.1,B是其保證人,但是A沒有按時履行,則自2007.1.2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至2009.1.2日止,但是在2008年6.2日—2009.1.2日這6個月的期間內,因為山洪爆發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債權人B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2008年8月2日山洪過去,那么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則訴訟時效從2008.8.2日繼續計算,其中的2008.6.2—2008.8.2日這兩個月的時間就不算在訴訟時效以內了,最終訴訟時效截止到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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