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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
分類標準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已經成年)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提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受兩個因素的影響:
(1)年齡;
(2)精神狀態。
上述兩個因素有其一觸及相關標準,即應考慮該自然人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提示】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應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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