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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二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特征
(1)目的性: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關鍵詞】有意識、自愿、為達到預期目的
(2)意思表示:將內心的想法用一定方式展現出來
【注意】這是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區分的關鍵點(是否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合法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性
【注意】非法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二)分類
(三)法律行為的要件
【注意】一般而言,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即成立和生效并非同步。
1、成立要件 (略)
(1)當事人
(2)意思表示及其內容
2、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1)目的性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
(1)效力: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發生效力
(2)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2、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3、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3、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六)可撤銷民事行為 【中】(1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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