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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論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仲裁(民事仲裁)
(一)概念 (略)
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前提: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2)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可以自行和解→依據和解協議制作仲裁裁決書or撤回仲裁請求;
(4)自愿調解,仲裁庭予以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3、獨立仲裁
4、一裁終局
1、概念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or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變更、終止or撤銷;
(2)限制訴權: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3)排除訴訟管轄;
(4)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or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5、無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1)申請條件:①有仲裁協議;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
3、仲裁裁決
4、仲裁效力
(1)應當履行
(2)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3)有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依法應撤銷的情形,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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