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1.應交所得稅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薪酬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
納稅調整減少額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前五年內的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2)應交所得稅的計算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例題:甲公司2009年度按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9 800 000元,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全年實發工資、薪金為2 000 000元,職工福利費300 000元,工會經費50 000元,職工教育經費l00 000元,經查,甲公司當年營業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為稅收滯納罰金。假定甲公司全年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本例中,按稅法規定,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工資、薪金支出2 000 000元,扣除職工福利費支出280 000(2000 000×14%)元,工會經費支出40 000(2000 000×2%)元,職工教育經費支出50 000(2000 000×2.5%)元。甲公司有兩種納稅調整因素,一是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費用支出,二是已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但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稅收滯納金,這兩種因素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甲公司當期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納稅調整數=(300 000-280 000)+(50 000-40 000)+(100 000-50 000)+120 000=200 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9 800 000+200 000=20 000 000(元)
當期應交所得稅額=20 000 000×25%=5 000 000(元)
例題:甲公司2009年全年利潤總額(即稅前會計利潤)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稅稅率為25%。假定甲公司全年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稅,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將其扣除。甲公司當期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 200 000-200 000=10 000 000(元)
當期應交所得稅額=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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